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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闵行,一女子因隐私部位有异常,就去看了男中医。男中医检查后,认为女子下体有炎症,于是亲手为女子推药。可在推药过程中,男中医竟偷偷与女子的身体结合了。女子意识到不对后,立即推开了男中医。事后女子报了警,警方已对男中医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。
赵丽(化名)此前因为长时间的久坐,颈椎出现了点问题。后来朋友给推荐了一家中医诊所,称效果十分不错,于是赵丽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,去做了个针灸理疗。
当时给赵丽做针灸理疗的是男医生邹某,40多岁的样子,态度不仅温和,技术也相当专业,这让赵丽对邹某的第一印象就很好。
之后,赵丽因为隐私部位突然长了个包,有时候擦碰到还有点疼,便找到邹某询问是否可以帮忙检查下。
邹某点头同意后,便将赵丽带到一个小房间内,让其脱掉了内裤躺在了小床上,然后用专业仪器检查了下,发现只是个“火疖子”,并无大碍,只不过赵丽的隐私部位有炎症,邹某建议是上药处理下。
出于对邹某的信任,赵丽便让邹某当场帮忙处理下。邹某也没推脱,直接去拿了药,亲手把药物从赵丽的私处推进了体内。
虽然这样的亲密接触让赵丽感到羞涩,但她突然想到那句:医生眼里没有男女,所以心里也就平衡了一些。之后,赵丽按照邹某的要求,定期到诊所进行消炎处理。
事发前一段时间,邹某在帮助赵丽处理隐私处的炎症时,突然说赵丽的胸部好像也有问题,于是帮赵丽检查了下胸部。赵丽当时并未拒绝,也没有意识到不对劲。
几天后的傍晚6时许,邹某在父母的陪同下,再次来到诊所接受消炎处理。当时由于是饭点,所以诊所里只有邹某和赵丽两个人。
赵丽和往常一样把内裤脱了以后,往床上一躺,岔开了双腿等待邹某上药。可这次的感觉明显不对,在愣了十几秒后,赵丽才反应过来那不是邹某常用的仪器。
随后赵丽的身体向后退了一下,可邹某并未打算放过赵丽,他直接压了上去。赵丽当时羞愤不已,她奋力推开邹某,并表示再这样就要报警了。
这下邹某彻底清醒了过来,随后便退了出去。
自从此事发生后,赵丽就不敢再去诊所了。后来赵丽将此事告诉了好友,在好友的劝导下,最终去报了警。
随后,警方对邹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。同时,赵丽去三甲医院重新进行了诊疗,发现隐私部位并没有炎症。
邹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?
首先,邹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。
如果按照赵丽所说,邹某只是谎称赵丽的隐私部位有炎症,真正的目的是满足他自己的性欲的话,那邹某之前给赵丽的几次隐私部位消炎的行为,均属于强制猥亵了。
强制猥亵罪,是指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。
其中,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、胁迫以外,利用受害人不知道反抗,或者不敢反抗来实施性侵害行为,仍可以认定为强制。
因此,虽然在这个猥亵的过程中,赵丽全程没有反抗,但那不是她不愿意反抗,而是她遭到了邹某的欺骗,并不知道这是猥亵行为,自然也不知道反抗了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其实类似的案件还是有不少的,比如利用女性存在迷信的心里,谎称摸下隐私部位能产生好运,这种也属于强制猥亵。
其次,邹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。
本事件中,邹某在给赵丽上药时,突然将自己下体推入赵丽体内,按照刑法学的“插入说”理论,邹某的行为就构成了强奸。
“插入说”,一般适用于年满14周岁的女性身上,只有双方的性器官相结合,才能构成强奸事实。而对于14周岁以下的幼女,采用的是“接触说”,只要男性下体触碰到幼女隐私部位,即可按照强奸认定。
因此,邹某趁着赵丽不注意,与赵丽的性器官相结合,这已经构成了强奸罪。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,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综上,如果警方能够查到证据的话,那邹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,应数罪并罚。
但如果警方只找到其中一个罪名的证据,其他证据无法获取或者证据不足的话,则只能按照单独一罪处理。
目前,邹某虽然已经被逮捕,但具体是否会被判刑,还要看最终的证据收集的是否详尽,是否具有证明力了。
最后股票配资招聘,医生眼里无男女这话并不绝对,所以女性在就医时如果遇到了男医生,特别是妇科疾病,涉及到隐私部位的,就一定要求有女性医生在场,这样可以避免遭到侵害。